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141号
申请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065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农科大道66号附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PK4B3J。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准许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九龙坡区培赢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