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1578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高新区白市驿片区联合人民调解室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2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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