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民初387号
申请人:乌海市鼎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764484068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夏众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55415297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乌海市鼎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众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乌海市鼎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宁夏众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惠农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惠农南街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惠农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账号:×××)、中国邮政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乌海市鼎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夏众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惠农南街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惠农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账号:×××)、中国邮政银行石嘴山惠农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