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通锁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南路5号101-2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高虹 人民陪审员**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