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工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南路5号101-2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通锁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望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