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4245号之一 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76号(自编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TNEM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南路5号10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810987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日昕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GLW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国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日昕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781元,由原告广东优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