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淄***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兴桓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091751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索镇***。组织机构代码:B47640988。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86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