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异81号
申请人: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桓台县城兴桓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091751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宝龙小区19甲号楼1**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
原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宝龙小区19甲号楼1**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淄***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