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赣0429民初588号
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18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清欠办主任。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江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计2773.5元,由原告武汉航天波纹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