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新造船有限公司

某某新造船有限公司、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29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江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6978828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镇,组织机构代码7723920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61836.8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618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新造船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九江翔升造船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拍卖(已三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