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皖0291行初19号
原告***新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新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确认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5.12”海洋石油771轮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案被告作出的批复行为,系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