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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基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索飞航空俱乐部(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13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