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办事处)东南大道西侧1。
法定代表人:辛文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平,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勇,男,该公司股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8831号民事裁定,冻结***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