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辛文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沙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案涉2#配电室的改造费用为935284元的事实错误,凯沙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要求对案涉2#配电室的改造费用进行鉴定并对案涉2#配电室的现状进行现场查勘,以便准确认定事实,二审法院以没有必要为由,既不组织鉴定也未进行现场勘验,导致关系案件重大事实未能查明。攀华公司与他人串通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虚假证据,案涉2#配电室的改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综上,现凯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2#配电室的改造费用是否真实。一审诉讼中攀华公司提交了未来城2#变电所抢修合同及发票、电缆买卖合同及发票、电气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攀华未来城专变改造工程(主变部分)施工承包合同、攀华未来城专变改造工程(配电部分)施工承包合同、攀华未来城专变改造工程(35千伏部分)施工承包合同、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凯沙公司提供的变压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变压器爆炸,被当地电力部门要求攀华公司重新整改后才能供电,且已整改完毕的事实。凯沙公司虽提出攀华公司对2#配电室的改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攀华公司提交了2#配电室改造及相应费用事实的证据,凯沙公司虽申请在二审中进行司法鉴定及现场勘验,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必要,故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