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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捷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知民初3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和睦园24-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禧捷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