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知民初31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和睦园24-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禧捷邦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