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2035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0638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茆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威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9525668G,住所地湖南省双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威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人民币1238元,由原告常熟市飞奥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