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15执1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26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街道办事处云上村浪风关2栋4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15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并于当日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175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