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宏器圆典商贸有限公司、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626号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宏器圆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曹状元街101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J9D945。 法定代理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熊某,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族别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器圆典商贸有限公司、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