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硂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532号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野马川镇利河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4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707元;2、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185.1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