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2民初387号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代表人证件号码522502197103273710
被告: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野马村镇利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KAPW7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059元、保全费1449元退还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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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