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36号 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6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野马川镇利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DKAPW7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野马川镇利河村。 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5892.17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惠民搅拌站商品砼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892.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49元,由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