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8517号
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联系电话:136××××54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前进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96MA6E5QXU4N,联系电话:139××××99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265061.1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名下265061.1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查封、冻结财产脱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申请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