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民初2115号
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元鼎未来大厦B幢17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2002年2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市智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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