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景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体育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