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3民初382号
原告:安徽合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合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安徽合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安徽合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合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