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民终12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5号公信局办公楼一楼112-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长沙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长沙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改判由高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或高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严重错误:1、***仅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及没有原始载体的视频资料证明其皮衣破损,两名证人均系名都花园业主,且都没有看见***衣服破损的经过,都只是自行分析破损原因。视频资料也无法体现***衣服破损的原因,视频一开始,***衣服就已经是破损状态。***多次采取剧烈动作阻拦货车行驶,衣服破口明显属于锐器所致,可见***衣服破裂完全是其本人在拦车过程中刺破或刮破的。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衣服破裂是由亮剑公司安保人员所造成,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已认定高兴公司的行为是正常的工作行为,亮剑公司的行为是根据高兴公司的安排进行的正常工作。***的行为明显属于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其应对衣服破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却认为***仅应承担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违背客观事实。3、本案属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有关主观过错、责任大小和损害后果的证据都应当由***提供。***仅提供了一份信用卡电子账单,该账单没有任何购物名称、购物商店名称及消费类型,且***就衣服的价款前后表述不一致。在***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亮剑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反证。但一审法院却以刷卡金额符合皮衣市场行情为由认定皮衣价款,完全脱离了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4、从***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体现,亮剑公司的安保人员始终保持克制,没有任何攻击行为,仅仅是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职责,并没有使用暴力和攻击手段。一审判决认定亮剑公司的安保人员使用了暴力、攻击手段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不当:1、一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亮剑公司及高兴公司对***的证据均提出了异议,法院并未对证据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支持***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2、一审判决对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认可高兴公司的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的工作行为,亮剑公司也是根据高兴公司的雇请从事的合法工作,***做的是阻拦正常工作的事情,但却判决亮剑公司承担70%的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3、一审判决由亮剑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不当,亮剑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安保人员系在劳务派遣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阐述就直接判决亮剑公司承担责任,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起诉没有合法充足的证据证明,应当予以驳回。即使存在赔偿责任也应该由高兴公司承担。***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而亮剑公司的安保人员是在劳务派遣期间执行工作任务,如造成损害,也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亮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和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1、***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及视频录像可以证明***衣服是在与亮剑公司工作人员推搡之后才损坏,故亮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亮剑公司主张衣服并非他们损坏,应当提交证据证明。2、***服从一审判决责任的划分,***有权直接要求亮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若亮剑公司认为高兴公司有责任,可以另行起诉。3、***没有保留购买衣服原始凭据是因为无法预见衣服会损坏,27000元是衣服原价,15155.35元是打折后的价款,***提交了付款凭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高兴公司述称:1、高兴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的损失与高兴公司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高兴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主体,无须对***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的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其反复强行阻拦货运车辆,趴在车头阻止车辆离开,严重扰乱了现场安保秩序,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2、亮剑公司与高兴公司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不应由高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亮剑公司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高兴公司也不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根据亮剑公司与高兴公司签订的《保安特勤服务承包合同》,双方属于服务外包法律关系。亮剑公司与其安保人员之间才是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高兴公司与安保人员之间无直接关系,也没有对安保人员进行任何指挥,故***的损失与高兴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亮剑公司向***赔偿衣物损失27000元或赔偿相同品牌相同材质的衣服一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2号名都花园小区的业主,并任小区业委会主任。高兴公司系名都花园小区开发商,其名下有0102080019号地块,使用权面积6658.44㎡,该地块临靠名都花园小区,小区大门修建于该地块。2018年12月10日,高兴公司与亮剑公司签订《保安特勤服务承包合同》,载明高兴公司为在其拥有合法手续的10亩土地上砌项目围挡,为维护工作现场安全的需要,聘请亮剑公司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服务时间三天,提供安保服务人员合计760人,每天两个班次,每班12小时,其中第一天早9点至晚21点为300人;亮剑公司负责在高兴公司提供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红线图发放的国土使用权证范围内,进行项目围墙建设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且保证项目围墙建设完成不受任何影响;亮剑公司在现场安保时保证与闹事阻工人员不发生冲突及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亮剑公司在执勤时不得对第三方采取任何暴力、攻击手段或行为。2018年12月25日上午,亮剑公司组织数百名安保服务人员到达上述第三人名下地块,沿名都花园小区大门两侧排列。高兴公司称小区大门存在安全隐患,故将该大门拆除并拟用货车拖走,拖离过程中***等部分小区业主上前加以阻拦,期间***与亮剑公司安保人员发生多次拉扯,***所着皮衣在阻拦过程中两肘部均被撕裂。***因主张衣物损坏赔偿未果,于2019年5月23日诉至法院。另查明,***向一审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财产损失金额进行价格评估,另于庭审中提交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主张其于2018年6月2日为所着皮衣刷卡支出15155.35元。
一审法院认为,亮剑公司虽系在与高兴公司签订《保安特勤服务承包合同》后组织安保服务人员进驻0102080019号地块进行现场维护工作,但亮剑公司在安保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攻击手段或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否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所着皮衣在与亮剑公司安保人员拉扯过程中被撕裂,***主张由亮剑公司进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作为业主阻拦小区大门被拖走虽以维权为目的,但应合理选择行为方式,亦应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衣物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亮剑公司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30%责任。就***具体损失。亮剑公司虽不认可***提交的信用卡电子账单金额,但并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且***刷卡金额符合皮衣市场行情,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申请就损失金额进行价格评估,已无必要。但考虑衣物的折旧损耗,本院参考购置时间酌情确认事发当日皮衣实际价值为10609元(15155.35元×70%),故亮剑公司应赔偿***衣物损失7426元(10609元×70%),***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损失7426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7.5元,由***负担71.5元,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
二审中,***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手机淘宝网购截图三张,拟证明涉案的同品牌同材质的衣服双十一价格为14395元,优惠后实付价格13126元,双十一后,衣服价格恢复到原价15995元。亮剑公司、高兴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涉案衣服实际价值。本院认为,该证据并非购买涉案衣服的消费记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衣服破裂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该损失应当由谁担责。一、关于***损失的认定。***于一审中主张其损坏的皮衣品牌型号为cerruti1881,亮剑公司及高兴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亮剑公司虽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皮衣市场价值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但亮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皮衣的具体市场价值以供参考。一审法院根据涉案皮衣市场行情价值及***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对涉案皮衣进行折旧减值后,认定***因皮衣破裂的损失为1060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中***提交了衣服破损照片、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虽然以上证据不能直接反映涉案衣服破损的全过程,但就现有证据而言,涉案皮衣系因亮剑公司安保人员与***拉扯而破损的证据明显优于亮剑公司主张的皮衣系因***拦截车辆而破损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皮衣系在***与安保人员拉扯过程中产生破损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皮衣系在其与亮剑公司的安保人员拉扯过程中所损坏,亮剑公司作为安保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安保人员的损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应当作为表率理性维权,但其在高兴公司施工期间未理性沟通,与安保人员多次肢体拉扯阻挠货车运行,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亮剑公司对***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自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关于亮剑公司提出的亮剑公司安保人员系在劳务派遣期间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高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亮剑公司一审提交的《保安特勤服务承包合同》,亮剑公司与高兴公司之间并非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收单位的法律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且亮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安保人员与高兴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故亮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