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特120号
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185号公信局办公楼一楼11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9966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保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亮剑保安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仲裁委)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亮剑保安公司申请称:一、依法撤销长沙市仲裁委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4号裁决书;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日亮剑保安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向长沙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长沙市仲裁委认定亮剑保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长沙市仲裁委裁决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终局裁决亮剑保安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元,但上述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任何关联。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长沙市仲裁委认为亮剑保安公司的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应当服从工作安排;第六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不得以不知道或不清楚等理由为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抗辩;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明确约定了违反甲方制度、旷工三天、不服从岗位安排调动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亮剑保安公司于10月30-11月1日项目安排***在1期603岗工作,在仲裁庭审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3期工作并未到指定岗位履职,故足以证明***不服从公司调动、不到项目安排和指定的工作岗位履职,甚至在微信群威胁安排工作的秩序班长。
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与亮剑保安公司发生纠纷后,***(申请人)以亮剑保安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工资47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500元。2022年1月11日,长沙市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4号终局仲裁裁决,内容:一、亮剑保安公司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9500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该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亮剑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亮剑保安公司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退还给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