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特123号
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剑保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亮剑保安公司申请称:一、请求依法撤销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5号仲裁裁决;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长沙市劳动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亮剑保安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对***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即认为亮剑保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亮剑保安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元,但上述法律法规条款的内容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的关联。2.***自2020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30日亮剑保安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按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的认定,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以及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全不符,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二、长沙市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1.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9日项目安排***在5期501岗工作,***置若罔闻,不遵守项目的工作安排,不到达指定的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且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也说明其在3期,一直没有到指定的5期501岗工作。亮剑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违纪旷工这一事实,但这么明显的故意旷工,严重违纪的行为,仲裁委却视而不见。2.长沙市劳动仲裁委认为亮剑保安公司的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1款明确约定了***应当服从工作安排;第六条第2款约定了***不得以不知道或不清楚等理由为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抗辩;第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约定了违反甲方制度、旷工三天、不服从岗位安排调动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明显不服从公司调动,不到项目安排和指定的工作岗位履职,即便以常理都可以作出属于严重违纪和旷工行为的判断,更何况劳动合同对此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这样都不能认定严重违纪、旷工,还被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公司将如何进行经营管理。综上,亮剑保安公司认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5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辩称:我在公司上班几年,公司没有给我们购买保险,我们要求买保险之后,公司更换我们的工作岗位,要求两个岗位都要我进行工作。然后我在这个岗,另外一个岗没有人,公司拍照说我旷工。《规章制度》不是亮剑保安公司的,是另外一个公司的,也不是我本人签字。
经审理查明:***因与亮剑保安公司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亮剑保安公司支付***:1.拖欠的2021年11月1日工资475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500元。长沙市劳动仲裁委查明:***与亮剑保安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秩序维护员。因为亮剑保安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0月底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10月30日,亮剑保安公司称***“10月27日-10月29日出勤连续旷工三天,见于你的严重违纪和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解除了***劳动合同。亮剑保安公司提供了《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以证明其规章制度已经告知***,***称该确认书上“***”签名系伪造,签名日期无年份,也看不出是哪家单位的确认书,因为该确认书上看不到任何“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文字或者有关文字。亮剑保安公司亦未提交《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原件用于庭审质证。庭审中,***称其月平均工资为4750元,亮剑保安公司表示无异议。2022年1月11日,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5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如下:一、亮剑保安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9500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认定的事实不再作审查。本案中,亮剑保安公司和***因调岗问题产生纠纷,亮剑保安公司认为***不服从工作安排,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经审查,亮剑保安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程序并不充分和规范,且规章制度并无证据显示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仲裁裁决亮剑保安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亮剑保安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依据。
综上,亮剑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5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亮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