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县盐化园沛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HDYL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远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定远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在本院立案前将涉案款项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1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