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501号
原告: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怀来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某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怀来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起诉时将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后又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以与被告江苏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且该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怀来某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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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