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0民初4317号
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被告:曹某。
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曹某、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被告达成和解,202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312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200元,本院退回16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