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0民初4317号 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被告:曹某。 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曹某、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被告达成和解,2025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312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200元,本院退回16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