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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江苏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12执653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12民初77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99116.7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通过线下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沈阳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12执6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