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4425号
原告:武汉千锤百炼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09号。
负责人:***。
原告武汉千锤百炼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千锤百炼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