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汕尾市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君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8执10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09号。
被执行人:广西君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2号永凯现代城3单元2003号房。
被执行人:汕尾市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莲塘四街(原莲塘村办公楼)。
本院在执行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广西君磐实业有限公司、汕尾市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395111.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