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初2958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2号楼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1985134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高峰林场三塘住宅区第一栋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大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3元,减半收取2791.5元,由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本院退回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2791.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