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3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梅郎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武义县。 负责人:***,系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住武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