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06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莉,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凡生,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2020673012614X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西漳社区张巷。
责任人:周岳林。
被申请人: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1322870X6,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协新路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薛林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钱桥***、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市钱桥***、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85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钱桥***、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852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