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工业园科创产业园一期B区6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84166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843478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04500元,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904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45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