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工业园科创产业园一期B区6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84166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843478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安徽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050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51元。
执行过程中,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5.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综上,被执行人青岛燕康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