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0492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飞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2-2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飞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