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1147号
原告岳阳远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石市广发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凉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远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广发模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