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苏0703行初4号 原告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巨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