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34号 原告***,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428。 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原告***诉称,其通过互联网发现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宣称其产品“优良的袢结构设计使晶体植入人眼后袢压缩力持久稳定,具有卓越的居中性和可靠性”、“能有效过滤紫外线,可见光透过率大于90%”。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的前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宇宙人工晶状体研制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其广告违法,可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中原告***既没有购买该产品,也没有使用该产品,与原告***没有形成直接利害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