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425民初87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田县某,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xxxxxxxxxxxx。
负责人:温某,主任。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上海某公司于同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同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公司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