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民初16271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某,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巢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另查明,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