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