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03民初1302号之三
原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春兰巷7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78556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2212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2032301110005,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男,2003年7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第三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庄上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庄上村民俗文化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403ME12834106。
法定代表人:***,该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原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庄上社区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