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235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挺、王轩,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环城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汤志俊。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武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曹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