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穗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穗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8民初18678号 原告:***,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3,12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印鉴,并配合原告办理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也认识。被告因需要原告为被告从事相关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要求原告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在被告处。被告相关人员在办理注册证书登记的过程中自行签署《返聘协议》,并上传至造价工程师管理协会官方网站用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原告在签订协议后就将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在被告处,且原告应被告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交存于被告。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将原约定的每个月3,500元报酬变更为3,750元,且原告无需坐班。从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15日,被告应付原告133,125元报酬,但被告支付合计30,000元后剩余103,125元未支付。原告考虑到朋友关系,但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24年6月15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聘用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费用和办理证件退还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支持。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返聘协议》,其目的并非与原告***建立真实有效的劳务关系,而是原告***将其造价工程师的资质挂靠在被告某公司处,并由被告某公司支付该资质证书挂靠的报酬,且***实际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双方实际系资质挂靠的行为。据此,双方的资质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也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某公司无需向***支付劳务费。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此外,结合本案***起诉状中描述的事实,其并不掌握其工作所用工具即其本人的注册造价师印鉴,另结合***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足以证明被告某公司与***签订的返聘合同,其实质是双方的资质挂靠行为,而非建立真实的劳务关系。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6月退休,其于2017年10月22日取得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2021年7月22日将取得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变更登记至某公司。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某公司欠付其劳务费,向本院出具了以下证据: 1.《返聘协议》。显示:2021年6月28日,某公司与***签订了《返聘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从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止,***的工作岗位为造价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成都,每月为***发放工资3,500元。 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载明: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9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7日向***各转账“代发工资”3,750元,共计30,000元; 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12月29日,***向***发送文件《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简介》,***说:“审计2.16亿收费是好多?你帮我算一下。”***回复了一张计算截图并说:“静姐,收。”***说:“怎么算的?”***说:“按上表分级计算,专审是年报审计1.2倍,标准计算器自动按分级计算得来。”***说:“这个是按投资额还是按建安造价。”***说:“是按投资额。这表中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按年报审计的200%计费。”***回复:“哦,谢谢。”2024年3月16日,***向***发送工资表明细截图,并说:“邓总,这是2021年7月-2024年2月我工资统计表,已收到8个月工资合计30,000元,未支付工资90,000元。希望最近一周内我俩坐下来沟通解决办法,望回复。”***回复:“这周我可能回来不成,因为那个,我北京那个女这周要到重庆来出差,下周嘛,我下周争取回来,回来的时候我给你联系,到时候你打电话嘛。”***说:“好的。姐,我下周等你消息,好。”2024年6月6日,***说:“邓总,我们今天见面你说了你的难处,200多万的收入未收到款,最迟10月份支付我2022年5月-2024年5月共计25个月工资合计93,750元。但是我心里还是不踏实,总觉有点懵,我还在成都,已经把工资表打印出来。我返回来,你帮我签个字吧,希望你理解我的心情。”***回复:“我这会约了人在城里谈事,你下次约个时间吧。”2024年6月15日,***向***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并说:“邓总,周某,这是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请收悉。若要沟通,电话联系我。纸质的明天寄出。”2024年6月18日,***说:“邓总上午好,快递16号已经寄出,请查收。请将我工资发放给我。” 4.***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1月3日,“某某***”说:“张老师,新年好。你这几天有没有时间到我们公司来呢?我准备离职了,邓总喊我把账和税交接给你。”2023年1月5日,***说:“***,上午好。12月个税都申报完了吗?”“某某***”说:“嗯嗯张老师,都已经申报结账了。”2023年2月14日,***说:“***,你交接下来的员工报销未支付明细表中,通过核对凭证发现有2,448.76元由库存现金已支付,请问是出纳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某某***”说:“未支付,那个是冲账的。” 5.***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3月23日,***向“某某***”发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2023年3与28日,“某某***”说:“张老师你好,我们购买广联达软件费用700多,需要对方给我们开专票还是普票?”***说:“广联达软件可以网上操作吗?外网。”“某某***”说:“之前开的普票,这回还开得普票。”***回复:“对。”; 6.***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2月1日,“某某***”说:“张阿姨下午好,如果阿姨有空的话,辛苦阿姨发一下昨天说的记账表格。另外工资表模板阿姨整理好了可以发给我哦。”***说:“***,我把你微信已经推给谢老师了啊,他到时候加你微信就是,他把那个报表发给你啊。”2023年3月23日,***向“某某***”发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某某***”说:“张阿姨,如果做成年终或者13薪有优惠政策吗?”***说:“这个文件是1月申报时只有你和小王上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年终奖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单独申报。”“某某***”说:“这样做会占23年6万额度吗?风险高吗?” 庭审中,某公司为证明***未向公司提供劳务、仅挂靠证书于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与“王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载明:2024年6月7日,“王莹某某”说:“张老师你好,邓总让我问你要一下高工证哦。还有我们这没有你的资格证书,也需要你提供一下。”***回复:“小王,你跟邓总说,发了工资才能用,已经欠发工资25个月了,从2022年5月到2024年5月。”2024年6月18日,“王莹某某”说:“张老师,正信那边说你把通知函发到正信了哈?”***回复:“对。”“王莹某某”说:“你挂的证书,职称证和退休证都没交到公司,公司根本就没法用你的证书,按说是该按这两年的行情无职称证书处理。我们邓总说了,做人不能一根头发就遮脸,看在曾经你还说是朋友的情分上,还是给你按高级职称算,两年给你6万,10月份我们款到了就给你付过去。你的证书你自己愿意来转走我们配合你,你不愿意来面对转走,你自己注销也行。你就转了个造价师进来,其他证书你都没提供。”并发送了一张***咨询挂证价格的微信聊天截图。后“王莹某某”又说:“张老师,确实这两年行情也不好,我们这边经营状况也不好,你跟邓总还是朋友,你看按上面这样给你付款行不行?”***回复:“王莹,你也只是一个员工,我们的今天很可能是你的明天,我正常催讨工资。重庆、成都都发。” 庭审中***称其与某公司约定其工作无需坐班,每月固定到公司提供现场咨询,公司有需要时可向其咨询,平时其主要通过电话与公司进行工作沟通,***除了为公司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还提供财税服务方面的咨询服务;某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财税咨询服务公司已另行付费,与《返聘协议》约定的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无关,公司持有***的造价工程师证书,并未刻印其造价工程师印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退休证》、《返聘协议》、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本案中,***到某公司工作时已是退休人员,故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关于劳务费用。本院认为,首先,《返聘协议》约定了***的工作岗位为造价工程师,***的造价工程师证书在该协议签订后已变更注册登记在某公司处,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提供了造价工程师相关的劳务,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公司仅使用***的资质证书,***并未提供实际的造价工程师岗位相关劳务,签订的《返聘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资质挂靠,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基于《返聘协议》请求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印鉴返还以及变更注册手续。本院认为,双方资质挂靠的行为无效,某公司应当返还***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配合***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有刻印、持有***的造价工程师印鉴,故对于***主张某公司向其归还造价工程师印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编号为建[造]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配合原告***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2元,保全费1,03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