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1693号
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鸿联机械工业园***号车间栋***层夹层*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KR0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参加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名,领取法律文书等事项。
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09140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风机厂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回避,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办理退费,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
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湖北鑫辰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